3.5.5—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九游会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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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5—081  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6时3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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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非居民纳税人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就其取得的境内个人所得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送相关申报表。
【设定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表(a表)》

2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纳税人存在减免个人所得税情形

《个人所得税减免税事项报告表》

1

 

有对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

个人所得税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扣除明细表

1

 

【办理渠道】 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市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下载中心”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非居民个人指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183天的个人。无住所个人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累计居住天数,按照个人在中国境内累计停留的天数计算。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满24小时的,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在中国境内停留的当天不足24小时的,不计入中国境内居住天数。 
5.非居民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情形包括: 
(1)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2)从中国境内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 
(3)从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 
(4)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6.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向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有两个以上扣缴义务人均未扣缴税款的,选择向其中一处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7.非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15日内,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8.非居民个人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6月30日前,按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 
9.非居民个人在次年6月30日前离境(临时离境除外)的,应当在离境前办理纳税申报。 
10.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纳税人,在减税、免税期间,应按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填写申报表及其附表上的优惠栏目。
【办理地点】 各地办税服务厅,点击》》查询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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