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0.1—101  委托代征报告与申报 -九游会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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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1—101  委托代征报告与申报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6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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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依法接受税务机关委托、行使代征税款的单位或人员,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代征范围、核定税额或计税依据、税率代征税款,在税款解缴期内填报《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委托代征税款明细报告表》及其他相关资料,向税务机关进行委托代征报告,并解缴税款。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第一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第一款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委托代征税款报告表》

2

 

2

《委托代征明细报告表》

1

 

【办理渠道】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办理机构】 主管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理时间】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受托代征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文书表单可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网站“资料下载-表证单书下载”栏目查询下载或到办税服务厅领取。 
3.受托代征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4.受托代征人不得将其受托代征税款事项再行委托其他单位、组织或人员办理。 
5.纳税人拒绝缴纳的,受托代征人应自纳税人拒绝之时起24小时内将情况报告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受托代征人未将情况报告的,税务机关可按《委托代征协议书》的约定向代征人按日加收未征少征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6.受托代征人应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未按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解缴,并可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未解缴税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7.纳税期限遇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期满的次日为期限的最后一日;在期限内有连续3日以上法定休假日的,按休假日天数顺延。
【办理地点】 1.福建省电子税务局()。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电子税务局操作路径:实名登录电子税务局,按照【我要办税】-【税费申报及缴纳】-【申报税(费)清册】-【其他申报】-【委托代征报告】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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