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2—130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九游会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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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130  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发布时间:2022年06月07日17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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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条件】 纳税人2019年1月1日以后取得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办理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或根据税法规定自行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的,不论是否实际缴纳税款,均可以申请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
【设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调整为《纳税记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55号)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1

身份证件原件

 

查验后退回

有以下情形的,还应提供相应材料

适用情形

材料名称

数量

备注

委托他人代为开具

受托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1

原件查验后退回

委托人书面授权资料

1

 

【办理渠道】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通办范围】 全省通办
【办理机构】 税务机关
【收费标准】 不收费
【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联系电话】 12366,各地办税服务厅电话可点击》》查询
【办理流程】

【申请人注意事项】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2.纳税人在资料完整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最多只需要到税务机关跑一次。
3.纳税人使用符合电子签名法规定条件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为2019年1月1日(含)以后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再开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税款所属期为2018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税务机关开具个人所得税《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
5.自2019年1月1日起,《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不再作为税收票证管理,不再套印“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监制章”。纳税人就特定期间完税情况需开具文书式证明的,可通过电子税务局或自助办税终端自行开具,办税服务厅窗口不再受理开具。开具的《税收完税证明》(文书式)加印电子形式的“业务专用章”。
6.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涉及纳税人敏感信息,请妥善保存。
7.纳税人对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存在异议的,可以向该项记录中列明的税务机关申请核实。
8.税务机关提供两种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验证服务。一是通过手机app扫描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二维码进行验证;二是通过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输入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中的验证码进行验证。
9.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因不同打印设备造成的色差,不影响使用效力。
10.个人所得税《纳税记录》不作纳税人记账、抵扣凭证。
【办理地点】

1.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自助办税终端办理。 
2.办税服务厅办理,点击》》查询办税服务厅地址。

【办理时间】 8:30-12:00;15:00-18:00(夏令时) 8:30-12:00;14:30-17:30(冬令时)(以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为准),详细点击》》查询各办税服务厅具体办理时间。
 【操作路径】

1.进入自然人电子税务局app端(个人所得税app),按照【办税】【证明开具】【纳税记录开具】的路径进入功能模块。

2.自助办税终端:【涉税证明】-【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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