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12日09时32分
来源: 晋安税务
字体:
福建省亿佰通管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967548854):
本机关于2024年7月22日对你公司作出《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榕晋税新店强催〔2024〕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文书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
2024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榕晋税新店强催〔2024〕1号
福建省亿佰通管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0967548854):
本机关于2023年2月17日向你(单位)送达榕晋税新店通〔2023〕190号《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缴纳《税务事项通知书》(榕晋税新店通〔2023〕190号)要求的应缴税费款拾贰万肆仟玖佰肆拾玖元叁角捌分(¥124949.38元),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你单位可登录“全国统一规范电子税务局”(http://etax.fujian.chinatax.gov.cn:8443/)缴纳上述款项,也可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福州市晋安区长乐北路138号)缴纳。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欣妍
联系电话:0591-87331372
地址:福州市晋安区新店镇秀山路317号金城商业中心8层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欣妍,张歆(350111230017,350111190152)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晋安区税务局新店税务分局
2024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