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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州艾尚妮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11时16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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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艾尚妮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48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48号

福州艾尚妮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4ma32teqn40): 

  我局于2023年8月25日至2024年7月1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东洋乡秀岩村玉洋53号)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在变更主要登记注册信息后爆发式开票,之后零申报至不报税,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 

  (三)你公司进销发票货物比对异常。 

  (四)你公司货物流异常,无相关货流凭据。 

  (五)你公司资金交易异常,对公账户收款资金即进即出,大宗交易未付款。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章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于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开具的5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2676636.24元,税额合计6847962.79元,价税合计59524599.03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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