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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建恒旺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6日11时23分

来源: 福州税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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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恒旺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12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4〕247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告送达该税务文书,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4〕247号 

福建恒旺星机械租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ma3492fb6q): 

  我局于2024年4月9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葛岭镇葛岭村238号江山大名城悦山1栋1612单元)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当前纳税人状态为注销,实为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集中开票、受票,短期内暴力开票特征明显。 

  (三)你公司上游企业涉嫌虚开被公安部门立案侦查,相关嫌疑人对虚开发票供认不讳。 

  (四)你公司上游企业款项支付异常,下游收款资金即进即出。 

  (五)工程机械供应企业发票链条异常,进销发票货物比对存在异常。 

  (六)经公安查证,你公司涉嫌团伙虚开,相关嫌疑人对虚开发票的分工安排、作案手段、资金走账等进行了供述。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章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 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7月31日期间向下游37户企业开具的55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8809733.27元,税额合计:6345265.26元,价税合计:55154998.53元)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的,可自收到税务处理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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