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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岩税稽公〔2024〕15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19时2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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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荣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821ma8rd725xr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2414)。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5月1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腾飞一路31号a 区)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7日至2023年6月30日,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一)、(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通过让无实际参与生产经营的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将厂房提供给他人使用、签订虚假货物运输、合同、协议及制作虚假电费分割单,制造有厂房和生产的假象,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生产经营情况不符的发票,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营造虚假的生产经营。你公司为福州鼎皓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格瑞新明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1份,金额合计41,666,334.43元,税额合计5,416,623.15元,价税合计47,082,957.58元;你公司让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长汀县隆升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3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合计188,790.37元,税额合计17,278.58元,价税合计206,068.95元。

  具体情况如下:

  (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你公司为福州鼎皓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8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6339-12006353(15份),12008862-12008866(5份),12009375-12009399(25份),12010283-12010285(3份),货物名称:*服装*女上衣/*服装*女式套头衫/*服装*裙子等,金额合计4,521,335.07元,税额合计587,773.53元,价税合计5,109,108.60元。

  2.2021年4月至2022年9月,你公司为厦门格瑞新明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45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113664-03113669(6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10286-12010307(22份),12012479-12012495(17份),货物名称:*服装*男上衣/*服装*男裤子/*服装*女式连衣裙等,金额合计4,198,542.68元,税额合计545,810.52元,价税合计4,744,353.20元。

  3.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为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358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4676-12004680(5份),12006329-12006338(10份);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00558462-00558477(16份),00558479-00558486(8份),14659529-14659536(8份),14664644-14664653(10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64743-02964759(17份),02987332-02987341(10份),03003958-03003966(9份),03017285-03017304(20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2273-04652292(20份),04670001-04670004(4份),04671470-04671475(6份),04671777-04671780(4份),04671782-04671786(5份),04683683-04683685(3份),04684684-04684685(2份),04685181-04685192(12份),04686935-04687556(22份),04706992-04707000(9份),04712487-04712500(14份),04715823-04715842(20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01941-03001951(11份),03015673-03015687(15份),03015839-03015840(2份),03015842-03015843(2份),03038162-03038171(10份),03038173-03038181(9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91587-03091606(20份),03108402-03108415(14份),03113670(1份),03114635-03114649(15份),03114651-03114654(4份),03120685-03120691(7份),03128461-03128472(12份),03128479-03128480(2份)。货物名称:*服装*女上衣/*服装*连衣裙/*服装*女装裤等,金额合计32,946,456.68元,税额合计4,283,039.10元,价税合计37,229,495.78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2021年6月至2022年3月,你公司取得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502211130,发票号码:3527511-3527512(2份),3527514-3527516(3份);发票代码:3502212130,发票号码:1297460、3576201、3644573(3份),发票代码:3502213130,发票号码:01921403、01921431、01921434、01921480、06448249(5份)、09400864-09400867(4份),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合计91,861.47元,税额合计8,267.53元,价税合计100,129.00元。

  2.2022年7月,你公司取得长汀县隆升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101606-03101608(3份),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合计35,897.10元,税额合计1,076.90元,价税合计36,974.00元。

  3.2021年4月至2023年2月,你公司取得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4658848(1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62598、02990009、02998600、03009269(4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7107、04665331、04676610、04697953、04703060(5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20575、03027013、03033038(3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82145、03082869、03104320、03115225、10609211、10731850(6份),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0228828;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1207615-01207616(2份)、01282814、01329373(2份)。货物名称:*供电*电费,*供电*滞纳金,金额合计61,031.80元,税额合计7,934.15元,价税合计68,965.95元。

  证据资料: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情况说明;电费分割单及附件;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的规定,认定长汀县荣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生产及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为福州鼎皓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格瑞新明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451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41,666,334.43元,税额合计5,416,623.15元,价税合计47,082,957.58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长汀县荣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长汀县隆升普通道路货物运输服务部、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等3家公司为自己开具44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188,790.37元,税额合计17,278.58元,价税合计206,068.95元。

  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5份,税额合计5,433,901.73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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