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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岩税稽公〔2024〕16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19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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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长宏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821ma8rn43nx1)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24〕15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5月2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黄屋新村南区7号c区九号厂房)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公司在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合的发票”的规定,为福州鹏达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承曌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40份(其中开具正数票431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合计39,204,377.34元,税额合计5,096,569.06元,价税合计44,300,946.4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2年11月至2023年2月,你公司为福州鹏达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6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128450(1份),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0072137-00072139(3份)、00077498-00077501(4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6965-12006967(3份)、12008221-12008239(19份)、12009308-12009326(19份)、12009950-12009952(3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12010330-12010343(14份),货物名称:*服装*男裤子/*服装*女式连衣裙/*服装*男式短裤/*服装*男式t恤/*服装*裙子/*服装*女式长裤等,金额合计5,724,068.20元,税额合计744,128.80元,价税合计6,468,197.00元。

  2.2021年5月至2022年3月,你公司为厦门承曌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11份,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4664631-14664633(3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70803-02970822(20份)、02977036-02977051(16份)、02994210-02994217(8份)、03004483-03004497(15份)、03017355-03017369(15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4765-04654779(15份)、04666157-04666171(15份)、04675753-04675767(15份)、04696413-04696427(15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02086-03002100(15份)、03008755-03008769(15份)、03015637-03015647(11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0292-12000296(5份)、12000549(1份)、12000800-12000804(5份)、12001071-12001073(3份)、12001190-12001194(5份)、12001385-12001389(5份)、12001565-12001568(4份)、12001962-12001966(5份),货物名称:*服装*男裤子/*服装*女式套头衫/*服装*男式短裤/*服装*男式上衣/*服装*女上衣/*服装*女式长裤等,金额合计19,472,579.33元,税额合计2,531,435.47元,价税合计22,004,014.80元。

  3.2022年4月至10月,你公司为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3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715938-04715952(15份)、04716120-04716123(4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38387-03038401(15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91637-03091655(19份)、03103779-03103793(15份)、03108461-03108464(4份)、03114695-03114709(15份)、03128436、03128438、03128439(3份)、03128441-03128448(8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0076-12000080(5份)、12002255-12002259(5份)、12003144-12003148(5份)、12003689-12003693(5份)、12004160-12004169(10份)、12004200-12004204(5份)、12004710-12004714(5份)、12005438-12005442(5份)、12005873-12005876(4份)、12006949-12006958(10份)、12006959-12006964(6份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服装*女上衣/*服装*女连衣裙/*服装*女装裙/*服装*男式上衣/*服装*女装裤/*服装*女式上衣等,金额合计14,007,729.81元,税额合计1,821,004.79元,价税合计15,828,734.60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让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长汀县汀泉物流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开封金甲纺织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7份,金额合计6,436,168.79元,税额合计834,651.01元,价税合计7,270,819.80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6月至10月,你公司取得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502211130,发票号码:03527532、03527533(2份),发票代码:3502212130,发票号码:01297453、03576200、03644574(3份),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合计32,127.52元,税额合计2,891.48元,价税合计35,019.00元。

  2.2021年11月至12月,你公司取得长汀县汀泉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85372、04685373、04687754(3份),货物名称:*运输服务*服装运输费,金额合计19,143.12元,税额合计1,722.88元,价税合计20,866.00元。

  3.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取得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4658836(1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62320、02990014、02998683、03009248(4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6783、04665240、04676638、04677166、04702917(5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20484、03026815、03032991(3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82166、03082888、03104307、03115216、10609153、10731863(6份),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0229000(1份),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1205866、01207778、01283053、01410701(4份),货物名称:*供电*电费,金额合计70,145.85元,税额合计9,118.95元,价税合计79,264.80元。

  4.2022年1月至5月,你公司取得开封金甲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发票代码:4100204130,发票号码:01239416-01239425(10份)、01257196-01257204(9份),发票代码:4100221130,发票号码:01093443-01093455(13份)、01103683-01103701(19份)、01073256-01073269(14份),货物名称:*纺织产品*棉纱,金额合计6,314,752.30元,税额合计820,917.70元,价税合计7,135,670.00元。

  (三)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让晋江煜晖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份,发票代码:035002200111,发票号码:24141907、24405492(2份),发票代码:035002200211,发票号码:17600237、39437743、39448019、39448038、51310046(5份),货物名称:*运输服务*服装运输费/*运输服务*棉纱运输费等金额合计172,130.83元,税额合计67.23元,价税合计172,198.06元。

  证据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情况说明及涉案企业的情况说明,水电结算单,电费分割单及附件,微信聊天截图,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上述你公司为福州鹏达峰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承曌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等3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4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39,204,377.34元,税额合计5,096,569.06元,价税合计44,300,946.40元。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二)、(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上述你公司让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长汀县汀泉物流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开封金甲纺织品有限公司等4家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9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6,436,168.79元,税额合计834,651.01元,价税合计7,270,819.80元。认定上述你公司让晋江煜晖物流有限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7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172,130.83元,税额合计67.23元,价税合计172,198.06元。

  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37份,税额合计5,931,220.07元,合计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7份,金额合计172,130.83元,税额合计67.23元,价税合计172,198.06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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