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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岩税稽公〔2024〕18号)

发布时间:2024年07月30日19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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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汀县佳睿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50821ma8rn17c7k)

  因无法通过其他法定方式送达,现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岩税稽处〔2024〕17号)。

  我局于2023年6月26日至2024年5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长汀县汀州镇黄屋新村南区7号c区七号厂房)2021年3月15日至2023年6月30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3月至2023年6月期间,你公司在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为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航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群利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尊润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出口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增值税专用发票411份,金额合计37,671,440.38 元,税额合计4,897,287.52 元,价税合计42,568,727.90 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23年1月,你公司开具给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9128、12010648-12010655(8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连衣裙,金额合计882867.26 元,税额合计114,772.74元,价税合计997,640.00元。

  2.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你公司开具给厦门航益达贸易有限公司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0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0176-12000180(5份)、12010656-12010669(14份)、12011872-12011875(4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3003994-03004000(7份)、03017663-03017670(8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0325-04650331(7份)、04668230-04668240(11份)、04668909-04668912(4份)、04671664-04671677(14份)、04680855-04670858(4份)、04685422-04685436(15份)、04686456-04686459(4份);04687714-04687732(19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01805-03001808(4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连衣裙、*服装*男式套头衫、*服装*女式上衣、*服装*男裤子、*服装*男上衣等,金额合计10,820,830.87元,税额合计1,406,708.13元,价税合计12,227,539.00元。

  3.2021年6月至7月,你公司开具给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67181-02967193(13份)、02998060-02998064(5份),货物名称:*服装*女式长裤等,金额合计1,557,111.54元,税额合计202,424.46元,价税合计1,759,536.00元。

  4.2022年1月至6月,你公司开具给厦门群利兴进出口有限公司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13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712562-04712580(19份)、04714480-04714500(21份)、04715898-04715918(21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01809-03001823(15份),03014474-03014475(2份),03038292-03038311(20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91541-03091555(15份),货物名称:*服装*连衣裙、*服装*男裤、*服装*男上衣、*服装*男装裤、*服装*女连衣裙、*服装*女上衣、*服装*女装裤、*服装*女装裙等,金额合计10,685,926.98 元,税额合计1,389,170.52元,价税合计12,075,097.50元。

  5.2021年7月至2022年12月,你公司开具给厦门尊润贸易有限公司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51份,发票代码:035002100113,发票号码:12000209(1份)、12001958(1份)、12005276(1份)、12006309-12006328(20份)、12007123-12007142(20份)、12007228-12007228(2份)、12008395-12008413(19份)、12008774-12008776(3份)、12009086-12009105(20份)、12009127(1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98065-02998073(9份)、03003987-03003993(7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91556-03091560(5份)、03097587-03097601(15份)、03116329-03116333(5份)、03117699-03117717(19份)、03133970(1份);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0058579-00058580(2份),货物名称:*服装*男式长裤、*服装*女式开襟衫、*服装*连衣裙、*服装*男裤子、*服装*男上衣、*服装*男式短裤、*服装*女裤子、*服装*女式裤子、*服装*女式上衣等,金额合计13,724,703.73元,税额合计1,784,211.67 元,价税合计15,508,915.40元。

  (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你公司在未实际开展生产经营,未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让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长汀县汀泉物流有限公司和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0份,合计金额120,177.86元,税额合计13,823.18元,价税合计134,001.04元。

  具体情况如下:

  1.2021年7月至10月,取得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2212130发票号码:01297464、03576203、03644554(3份),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合计21,934.86元,税额合计1,974.14元,价税合计23,909.00元。

  2.2021年11月至12月,取得长汀县汀泉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85390、04685391、04687769(3份),货物名称:*运输服务*服装运输费,金额合计23,063.31元,税额合计2,075.69元,价税合计25,139.00元。

  3.2021年4月至2023年3月,取得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开具与实际生产经营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4份,发票代码:3500192130,发票号码:14658838(1份),发票代码:3500202130,发票号码:02962322、02990013、02998682、03009250(4份),发票代码:3500212130,发票号码:04656782、04665241、04676640、04677163、04702915(5份),发票代码:3500214130,发票号码:03020486、03026814、03032989(3份),发票代码:3500222130,发票号码:03082165、03082870、03104306、03115217、10609152、10731859(6份),发票代码:3500223130:发票号码:00228997(1份),发票代码:3500224130,发票号码:01205867、01207782、01283057、01410696(4份),货物名称:*供电*电费,金额合计75,179.69元,税额合计9,773.35元,价税合计84,953.04元。  

  证据资料:《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涉案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公安机关制作的询问/讯问笔录、情况说明及涉案企业的情况说明,水电结算单,电费分割单及附件,微信聊天截图,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等。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对上述违法事实(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你公司上述为福州益德顺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航益达贸易有限公司、厦门晴斯宇贸易有限公司、厦门群利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厦门尊润贸易有限公司等5家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41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37,671,440.38 元,税额合计4,897,287.52 元,价税合计42,568,727.90 元。

  (二)对上述违法事实(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 2010年12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一次修改 2019年3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9号第二次修改 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认定上述你公司让腾华顺货运代理(厦门)有限公司、长汀县汀泉物流有限公司、国网福建省电力有限公司长汀县供电公司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不符的3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合计金额120,177.86元,税额合计13,823.18元,价税合计134,001.04元。

  以上合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1份,税额合计4,911,110.70元。

  你公司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自发布次日起满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4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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