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安市开运机电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九游会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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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福安市开运机电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2日08时3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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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市开运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3155362218:

我局于2024416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二稽强催〔2024〕3号),由于文书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特此通知。

联系人:吴培新林婕       联系电话:0593-6816353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附件: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宁税二稽强催〔20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局

                        2024422

国家税务总局宁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宁税二稽强催〔2024〕3号

 

 

福安市开运机电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9813155362218

本机关于2022年4月2日向你(单位)送达宁税二稽处〔202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单位在法定期限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自行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安市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缴纳宁税二稽处〔202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所列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吴培新 林婕

联系电话:13515968705

地址:福安市新华南路1号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吴培新,陈清松闽税稽3509240003、闽税稽3509200008

 

 

 二o二四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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