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平潭中新海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九游会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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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送达平潭中新海运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07 16:5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字体显示:  阅读:{{pvcount}} 次

平潭中新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falkxp): 

  我局于202452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36号),因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本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见附件),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平潭县潭城镇西航路东湖庄202-8

  联系电话:0591-23153817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处理决定书》(岚综实税稽处〔2024〕36号)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467日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岚综实税稽处〔2024〕36号

平潭中新海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28ma31falkxp):

  我局于2023年10月12日2024年4月29日对你单位(地址:平潭县潭城镇东门庄58号(兴容华府)2幢902室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的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非成品油发票认证抵扣

  检查组检查了你公司取得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情况如下:

  1.税款所属期2018年4月认证抵扣以上其中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60,发票号码:04527016-04527017、04527019-04527021,开票日期2018年4月23日,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金额:6,334,334.70元,税额:1,076,836.90元,价税合计7,411,171.60元。

  2.税款所属期2018年5月认证抵扣以上其中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60,发票号码:04527018、04528798、04528802-04528803,开票日期2018年4月23日、2018年5月8日,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金额:3,940,926.07元,税额:647,792.53元,价税合计4,588,718.60元。

  3.税款所属期2018年6月认证抵扣以上其中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60,发票号码:04527015,开票日期2018年4月23日,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金额:462,393.16元,税额:78,606.84元,价税合计541,000.00元。

  4.税款所属期2018年7月认证抵扣以上其中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60,发票号码:04528799-04528801,开票日期2018年5月8日,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金额:3,110,664.31元,税额:497,706.29元,价税合计3,608,370.60元。

  5.税款所属期2018年8月认证抵扣以上其中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60,发票号码:04528795-04528797,开票日期2018年5月8日,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金额:3,270,689.65元,税额:523,310.35元,价税合计3,794,000.00元。

  6.税款所属期2018年9月认证抵扣以上其中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60,发票号码:04530146-04530147、04530149,开票日期2018年6月21日,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金额:2,162,987.07元,税额:346,077.93元,价税合计2,509,065.00元。

  7.税款所属期2018年10月认证抵扣以上其中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700162160,发票号码:04530148,开票日期2018年6月21日,货物名称:*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金额:433,706.90元,税额:69,393.10元,价税合计503,100.00元。

  以上共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20份,金额合计19,715,701.86元,税额合计3,239,723.94元,价税合计22,955,425.80元。

  (二)企业相关人员失联

  检查人员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员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中登记的联系电话,均无法取得联系。

  (三)登记地址虚假

  通过实地核查你公司登记注册地址和生产经营地址,未找到你公司。

  (四)企业状态为非正常户

  你公司最后一次纳税申报为2023年7月11日,之后直接走逃失踪不纳税申报,于2023年11月1日被认定为,认定原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非正常户公告日期:2023年12月7日。

  (五)资金往来异常

  汇往上游企业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所需资金,大多由山东省民营石化公司相关人员先汇入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聿珠后当天转到平潭中新海运有限公司支付给上游企业,这部分资金占比96.95%,所有交易资金均当日转进当日转出,存在快进快出的异常情况。

  (六)经营模式异常

  你公司为无船承运人,利润的主要来源应为运费差价,取得运费发票金额与开具运费发票收入占比13.62%,取得非成品油发票金额与开具运费发票收入占比57.08%,上述业务模式与正常无船承运经营模式明显不符。

  (七)使用油品异常

  你公司取得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为*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该非成品油并不可直接在船舶发动机使用,你公司在存续期间并未取得任何可用于加工上述油品设备的发票,也未取得相关的委托加工支出的发票。

  (八)无购进油品费用支出

  你公司购进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出售的*非成品油石油制品*工业白油,提货方式为自提,未查到你公司运输以上油品及相关提货费用支出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认定为走逃失联企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2016年第76号),你公司登记地址虚假、企业相关人员失联、企业状态为非正常,属于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认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

  (二)认定虚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的规定,结合检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与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之间资金往来异常、经营模式异常、使用油品异常、无购进油品费用支出等情形,可以认定你公司与开票企业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的交易是不真实的,其购销业务不成立,其行为属于无货虚开发票违法行为。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第一条规定,对你公司取得山东垦利石化集团有限公司开具的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9,715,701.86元,税额合计:3,239,723.94元,价税合计:22,955,425.80元)认定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补缴增值税及附征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20份已定性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2018年4月应补缴增值税1,076,836.90元,2018年5月应补缴增值税647,792.53元,2018年6月应补缴增值税78,606.84元,2018年7月应补缴增值税497,706.29元,2018年8月应补缴增值税523,310.35元,2018年9月应补缴增值税346,077.93元,2018年10月应补缴增值税69,393.10元,合计应补缴增值税3,239,723.94元。

  2.城市维护建设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你公司2021年4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75,378.58元(1,076,836.90*7%),2018年5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45,345.48元(647,792.53*7%),2018年6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5,502.48元(78,606.84*7%),2018年7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4,839.44元(497,706.29*7%),2018年8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6,631.72元(523,310.35*7%),2018年9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24,225.45元(346,077.93*7%),2018年10月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4,857.52元(69,393.10*7%),合计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226,780.67元。

  3.教育费附加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你公司2018年4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32,305.10元(1,076,836.90*3%),2018年5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9,433.77元(647,792.53*3%),2018年6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358.21元(78,606.84*3%),2018年7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4,931.19元(497,706.29*3%),2018年8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5,699.31元(523,310.35*3%),2018年9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0,382.34元(346,077.93*3%),2018年10月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081.80元(69,393.10*3%),合计应补缴教育费附加97,191.72元。

  4.地方教育附加

  根据《福建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暂行办法》(闽财税〔2002〕7号)第三条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规定,你公司2018年4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21,536.74元(1,076,836.90*2%),2018年5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2,955.85元(647,792.53*2%),2018年6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572.14元(78,606.84*2%),2018年7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9,954.12元(497,706.29*2%),2018年8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0,466.21元(523,310.35*2%),2018年9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921.56元(346,077.93*2%),2018年10月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1,387.86元(69,393.10*2%),合计应补缴地方教育附加64,794.48元。

  (四)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应追缴你公司增值税及城市维护建设税,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税务局稽查局

二o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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