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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三帆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23日17时4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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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三帆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p5b64

  我局于202482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4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823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244

  晋江市三帆服装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p5b64

  我局于2024年6月6日至2024年8月13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塔头孙忠烈路31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 ,文号:宿税一稽协〔2024 53号,协查编号:10000000824052461571 ,发文时间:2024524)提供的协查线索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683782.05元,税额合计116242.95元,价税合计800025.00元,货物类型为棉布,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抵扣所属期

  1

  3200163130

  19600932

  2017-06-20

  99743.59

  16956.41

  20176

  2

  3200163130

  19600933

  2017-06-20

  99743.59

  16956.41

  20176

  3

  3200163130

  19600934

  2017-06-20

  99743.59

  16956.41

  20176

  4

  3200163130

  19600935

  2017-06-20

  99743.59

  16956.41

  20176

  5

  3200163130

  19600936

  2017-06-20

  99743.59

  16956.41

  20176

  6

  3200163130

  19600937

  2017-06-20

  99743.59

  16956.41

  20176

  7

  3200163130

  19600938

  2017-06-20

  85320.51

  14504.49

  20176

     

  合计

  683782.05

  116242.95

 

  经查询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及防伪税控平台: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均于20176月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16242.95元,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联系到你公司人员配合检查,你公司没有提供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账证资料来证明其确有货物交易,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交易的真实性。经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未查询到你公司与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交易记录。另根据晋江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对相关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和有关人员的询问笔录证实,你公司套用他人经营的工厂,无生产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属于以虚开发票牟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专门从事虚开的空壳企业。

  综上,认定你公司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7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无实际经营业务,货款未支付等情形,认定你公司从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取得的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金额合计683782.05元,税额合计116242.95元,价税合计800025.00

  你公司若同我局上述决定有争议,可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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