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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永安市税务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8日15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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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小丽等369户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限期缴纳税款通知)(文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永安市税务局

20240808

 

 

 

 

国家税务总局永安市税务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

 

杨小丽等369户纳税人

事由:责令限期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2001〕第49号)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2〕第362号)第七十三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的应缴纳税款,限缴款期内缴纳,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缴纳或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与税款一并缴纳逾期不缴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是否正常申报逾期未缴纳: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通知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永安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安市税务局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永安市税务局

二o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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